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
标准简介
行业标准《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》由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,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。
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、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、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、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、苏州大学、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、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、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、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、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、华克医疗科技(北京)股份公司。
标准基本信息
- 标准号
- HJ 1188—2021
- 发布日期
- 2021-09-06
- 实施日期
- 2021-11-01
- 中国标准分类号
- z
- 国际标准分类号
- 01.040.13
- 归口单位
- 生态环境部
- 主管部门
- 生态环境部
- 行业分类
- 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
备案信息
备案号:84942-2022。
备案公告: 2022年第2号 。
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利用放射性药物开展临床核医学诊疗、实验研究以及放射性药物制备活动中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核医学工作场所的设计、建设及开展核医学相关活动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。